品牌
集分宝
种类
标书制作
制作周期
2-3天(依据要求可加急)
语言
中英文
是否有售后服务
有
行业
经验丰富
是否定制
是
是否签署服务协议
根据客户需求
交货方式
电子邮件或快递
资质
齐全
服务优势
一对一制作,多对一审核
标书页数
200-500页,根据客户需求
标书大小
A4大小
标书分类
采购类,工程类,采购类
集标宝标书制作公司一直专注为企业提供标书制作、标书代写、标书咨询、指导投标、电子标书上传、标书装订封包等服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投标专项服务,为各大企业解决“如何做标书”、“标书怎么做能中标”、“哪能做加急标书”、“做标书都需要准备什么”等等一系列疑问,标书制作一站式服务,原创精品标书,杜绝标书雷同,标书无竞争力等现象。专业标书制作团队,24小时标书加急制作服务,标书制作标书打印胶装一站式服务。
集标宝标书制作覆盖工程、机械、化工、服务、、通讯、环保、科教、农林、艺术、旅游等数十个大行业及数百个细分行业。“分享成功经验、共筑资源平台、助力企业竞标成功”是我们不变的理念,“想您所想,解您所忧,供您所需”是我们不断的追求。
今日小知识|电子招投标中认定“围标串标”的8种方式!占一样直接失去投标资格
在电子招投标中,如何识别“围标串标”呢?
一、投标人IP地址或Mac地址重复
在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文件MAC 地址、IP地址、文件标识码、标书重复率以及其他不应该雷同的信息和数据进行识别比对和详细分析,可以有效锁定违规线索。
由一家单位或某一个人撰写并上传多个投标方的投标文件,可能只使用几个甚至某一个人直接拿几个公司的平台账号,上传投标文件进行投标,或使用同一电脑上传投标文件,导致投标人IP地址重复、Mac地址重复。有人为避免IP地址重复,可能在公司里面投标后,再拿着笔记本在家里或酒店里上传另一个公司的标书,但其实投标人Mac地址还是一样的。
2022年10月,海南省住建厅等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试行)》《措施》中提出:开标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机器管招投标”系统的自动比对、筛选功能对所有投标文件的IP地址、计算机网卡MAC地址、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等信息进行自动比对,筛选出合格投标文件进入评标环节。将存在串通投标的投标文件自动截留,不得进入评标环节并自动保存后推送给行业监督部门,由行业监督部门按照围标串标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投标供应商基本信息重复
针对同一项目,投标供应商中,有两个或多个供应商出现基本信息重复,如联系人姓名、电话、邮箱、公司地址等内容重复;两个或多个供应商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办公场所租赁人或拥有人一致等。
三、投标文件雷同
通过系统自动对比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属性,当不同公司的电子投标人作者、Zui后一次保存者、公司等内容雷表示很有可能出自同一个之手,存在围标嫌疑。
投标文件内容一致。通常表现为技术标中的相应内容、方案细节雷同,投标文件中的瑕疵雷同,比如错别字都完全一样。还有低级的雷同,比如A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写了B公司的名称、放了B公司文件等都是明显的围标。
四、投标报价组成异常一致
在没有公开内部限价的时候,有投标人已接近测算价或内部限价中标。Zui后中标人以接近限价的情况下中标,具有串标嫌疑。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组成异常一致,具有围标嫌疑。
五、供应商伴随投标
为确保充分竞争,引入优质供应商,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标时会要求供应商数量。招标投标过程中,为了达到投标供应商数量的要求,有的投标方就会拉一些“小伙伴”陪标。
通常每个厂商的“小伙伴”是固定的,当投标多次后,就会发现,几个厂商在不同中经常性出现,中标人都是其中固定的一个,具有很大的围标嫌疑。这种情况单看某一个项目比较难发现,需要分析多个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中,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的,应予废标。
但2022年7月15日,财政部国库司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中:【竞标供应商数量】采用竞争性方式的,竞标供应商和合格标均不得少于三家。
实行公开竞争后,竞标供应商或者合格标只有两家或者一家,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继续开展活动。
这一规定解决了实践中同一项目屡次始终都是只有两家供应商,项目无法进行的困局。实施后供应商伴随投标情况可能会随之消失。
六、历史投标异常
过去的某次投标的IP地址或Mac地址重复,导致两者已经被关联上了,在新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如果两者投标,在投标过程中没有留有痕迹,但还是会发现关联,有围标嫌疑。
七、报价清单价异常
有些报价单项数多,投标过程中,在设定好一个投标厂商价格后,为了省事会把围标伙伴的价格直接乘以一定的系数,这样会导致几个投标厂商的报价情况,呈规律性递减或递增。
八、电子保函系统识别、遏制围标串标
通过在投标环节引入电子保函代替现金保证金,电子保函系统能够实时统计投保数量与金额,记录投标企业数量以及投标保函的开具单位及保单编号,为监管部门提供了可监测的动态数据。
一方面,投标保函的开具以投标人审查为前提。基于投保项目实际情况、投保人资信水平进行的审查能够将不具备承接实力的企业排除在外,电子保函系统记录的拒保线索有助于招标工作提前识别围标串标线索。
另一方面,投标保函的开具实行留痕操作,这有助于电子招投标工作强化投标保函提交节点监控。并且电子保函系统通过对投保过程及承保过程的完整记载,有助于监管部门对违规操作实时预警和及时纠正。
档案保存,对于客户所有档案提供三个月的封存处理,方便客户后期需要。
在投标过程中,一份优质的标书是获得成功的关键。选择集标宝标书代写公司作为您的合作伙伴,将极大地提升您的投标竞争力。
集标宝标书代写公司经验丰富、流程清晰,我公司拥有多名多年从事投标工作的专业人员和多地顾问团队,熟悉投标工作的细节和流程,积累了丰富的投标经验,可为您的投标工作进行的协助,让您轻松应对各类投标项目。
集标宝标书代写公司专业性强,为确保客户的满意度,我公司严格执行专业操作原则,根据项目及客户自身的特点,量身定制符合招标要求的系统框架,力求每个阶段、每个步骤、每个项目的要求。
集标宝标书代写公司服务贴心周到辅助业务贴心到位,多名专业人员为您量身订做系统的投标服务,从标书撰写、电子版文件确认、打印装订成册(生成电子投标文件)、密封投递的服务,真正做到想您所想,助您轻松投标,省时省力地享受投标的乐趣。
集标宝标书代写公司准确及时快速编制投标文件,标书的撰写可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来调整工作时间,做到“想您所想、急您所急”在较短的时间内准确及时快速地满足您的投标需要。
招投标流程
一、招标
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通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其中属于而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的,则还应当遵循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目前财政部的信息发布媒体有三家,即:网、财经报、杂志。招标通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3)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6)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二、投标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标函;
(2)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3)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
(4)投标价格;
(5)投标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6)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不予开启并退还。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提供签收证明。
投标人可以撤回、补充或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
三、开标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主持,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其他主要内容。
投标人可以对唱标作必要的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开标应当作记录,存档备查。
四、评标与定标
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及其聘请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与招标文件规定有实质性不符的投标文件,应当决定其无效。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但澄清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中选的投标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考虑各种优惠及税收等因素在合理条件下所报投标价格的;(2)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的。
除采用议标程序外,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不得在定标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结果签订书面合同。
招投标小知识丨关于电子招投标
相比于传统招投标的方式,电子招投标不仅消除了时空屏障,更加便捷,降低了双方成本,更加。投标人不懂电子招投标流程而废标的项目有很多,盲投的项目有很多,因为电子标书质量高,报价合适而中标的项目也是有的。
电子招投标流程、电子标书的制作等工作,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在现实生活中,招标投标活动越来越多,为了满足不同的用户需求,电子招投标这种新型的招标投标方式出现了,很多人还不是很了解电子招投标流程,那么,电子招投标应该遵循怎样的流程呢?
电子招投标流程
电子招投标流程如下:
1、一旦投标供应商具有预先资格并通过初审,他们会收到一份简短的ITT(投标邀请函),通知他们下一次的招投标范围以及截止日期。
2.投标人被简要介绍招标的货物和服务的性质,特别是电子招投标将会怎样进行。一旦发布标书文件(通常为活动开始之前两周),投标者获得电子招投标活动的时间和登录的详细信息以及一些准备时间。
3.电子招投标活动可能只持续几个小时。投标者得到他们个人的登录信息(URL地址和),在活动中他们可以出价。
4. 互联网技术允许投标人看到所有其他人提交的价格,隐藏了个人信息从而使每一个投标人保持匿名状态。
5.电子招投标被称作反向拍卖,是因为投标人出价随时间反而降低。投标人可以观看其他的出价,从而知道他们的出价不是的。
6.一旦招投标活动结束,和电子招投标的网站就会关闭,出价会被仔细检查来确保一致性。
7.和书面招投标一样,也有一段标后谈判PTN的时间来阐明突出的问题并统一合同授予。
一般说来,电子招投标的竞争性,特别是其他报价都比书面招投标得到更低的价格,整个过程更快更有效管理,前期准备时间长于投标时间,总体持续的时间短。
在“互联网+”的大潮下,电子标书已逐渐取代纸质标书成为主流,并与纸制标书,具有同等功能和法律效力,但依旧有很多企业,并不清楚电子招投标的流程,以及如何制作电子标书。互联网科技飞速发展的大环境下,投标人必须重视电子标书的制作,招投标圈子中,至今还是有很多人不懂电子标书怎样制作。当招标文件发出来的时候,你才知道这个项目,那基本就没戏了。十拿九稳的项目,因为电子标书的问题而不中标,那就太亏了!
电子标书制作步骤
01.招标文件
登录网上的招标平台,找到要投标的项目,报名成功后,缴纳标书费,电子版招标文件。
02.上传招标文件
安装并登录投标书编制软件,上传已的电子招标文件,“投标书编制软件”里会自动生成招标信息、投标文件主体结构。
03.导入资格审查
上传资格审查所要求的文件,比如:营业执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可加分2
招投标小知识丨工程招投标中频发的10类热点问题及应对
工程建设项目“未核先招”可能面临什么样的风险?
Q:审计机关在公布的审计报告中,经常提及有的项目“未核先招”,也就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本项目应当办理项目核准手续之前先行进行招标,这种做法会导致什么后果?
A:《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予以说明。”招标人应当先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再招标,但目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均未对“未核先招”规定法律责任、设定。需要指出的是,办理核准手续是《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的开展招标活动的条件,“未核先招”在性质上仍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招标人不仅会面临审计风险,还可能因工程未能核准或核准内容与招标内容有差异,导致无法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法律风险。
工程项目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还是《法》?
Q:工程项目,包含工程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依据《招标投标法》还是《法》进行?
A:《法》关于招标投标的规定仅适用于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适用于工程项目。《法》第四条规定:“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款规定:“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的,适用法及本条例”。由此可以推导出:工程建设项目(含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应适用《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或服务项目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优先适用《法》《法实施条例》《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项目(也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的,自应适用《法》。工程招标在招标投标环节优先适用《招标投标法》,包括应当依法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投标程序、合同签署、异议和投诉等内容,但在其他环节(如预算的编制、模式选择、资金的支付等),仍适用《法》。工程依法不是必须招标而是采用其他方式的,也仍应适用《法》。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不管采用招标方式还是采用非招标方式,都应当执行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如何理解?
Q:《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应当如何理解?是否指国有企业依其投入项目的资金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这一情形?例如,在一个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51%)和外资企业共同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国有控股企业出资60%,外资企业出资40%,该项目不属于国有企业投入项目的资金按国有股权的比例折算后的资金占项目总资金的50%以上的情形,但国有控股企业由于其出资占整个项目投资的60%,其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该项目仍然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
A:《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具体到本题所举的例子,该项目有资金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属于“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如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分别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必须招标。
如何理解《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的“合同估算价”?
Q:《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提到“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此处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如何理解?估算价一般指的是初步设计概算中的金额,估算价前面加了“合同”二字,即“合同估算价”要怎么理解?举个例子,监理费按照收费标准测算是150万元,超过了100万元,此时这个150万元是否就应理解为合同估算价?换一个例子,安全影响评估费无收费标准,往往只能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来确定底价,若通过询价得到的价格是150万元,那这个价格是否也可以理解为是合同估算价?合同估算价是否指的是收费标准测算后且未下浮的金额或无收费标准经市场询价后未下浮的金额?
A:《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的“合同估算价”,指的是人根据初步设计概算、有关计价规定和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估算的项目合同金额。在没有计价规定情况下,人可以根据初步设计概算的工程量,按照市场价格水平合理估算项目合同金额。
赠款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必须招标?
Q:有校友向某高校捐赠360万元。该校拟将这笔资金用于一工程建设项目。请问该项目是否必须招标?
A:该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该捐赠资金属于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该规定第五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据上述规定,该工程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但由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限额,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哪种情形符合“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条件可以不招标?
Q:甲、乙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有可以承接甲公司的工程施工项目,能否认定符合“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条件而直接发包给乙公司?
A:《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在强制招标项目范围之内可以不招标的情形之一是“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适用该项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人”自身具有承担该招标项目的资格和能力,能够建设该工程、生产该货物或提供该服务,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但如果是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具有承担该项目的资格和能力,则视同为“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本项目中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依据《公》单独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甲公司如有合格的,可以视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该公司可以自行实施,但不能未经招标而将该项目直接发包给乙公司实施。某些地方规定了招标人的控股公司有的可以直接发包,可以按照此规定执行。如《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国有企业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建设单位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具备相应且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给其控股或被控股的企业。”
资金来源全部为预算资金,合同额310万元的施工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Q: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根据该规定第五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请问:如果某一改扩建项目总投资360万元,资金来源全部为预算资金,仅有一个施工合同,施工合同额310万元。如果按照该规定第二条,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按照该规定第五条,依据施工合同额未在必须招标限额以上,那么该项目施工是否在必须招标范围内?
A: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分别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该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310万元,在400万元以下,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1000万元的装修工程是否必须招标?
Q:国有企业项目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1000万元的装修工程,是不是必须招标?
A: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对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据此,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建筑法规定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应当以未进入有形市场进行招标为由拒绝颁发施工许可证。”据此,本工程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满足哪些条件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Q:《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对此应如何理解?
A: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需要向原中标人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根据上述规定,对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附属小型工程”的理解应从以下几方面把握:①该小型工程必须是主体工程的附属工程,其与主体工程之间不具有独立性。②该小型工程必须是在建工程的附属工程。如果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就不能适用不进行招标的规定。③该小型工程必须是在建工程原设计内容本身没有包含的内容,后由于设计变更才追加的工程。当某项小型工程已包括在原主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范围内,只是主体工程招标完成后,在施工过程中又追加的,为项目主体提供辅助或配套服务的相关小型工程,即为该条款所指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至于“附属小型工程”的规模,目前没有确切的量化标准,需要根据不同的项目来核定。本项目中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如具有该工程的施工企业),就可以不招标,直接发包给原中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如何理解?
Q:《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相应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其中第四项条件是“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那么该条款“设计图纸”是指什么设计深度的图纸,初步设计图纸还是施工图设计图纸?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时,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初步设计图纸招标是否符合该条款规定?
A: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设计图纸”的设计深度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所属行业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实际需要采用初步设计图纸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招标。
首次制造的产品,没有其他供应商可以提供;